《虚拟资产服务法》拍板!“这些违规行为”将开罚,草案3大重点一次看

台湾虚拟资产监管迈出关键一步。行政院会今(2)日正式通过金管会拟具的《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规範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与稳定币发行人营运要件、合规程序与监督机制,并针对詐欺、操纵行为订立罚则,以确保市场稳定与交易人保护。
根据草案,未经许可发行稳定币者,最高可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 1 亿元以下罚金;若涉及市场操纵或詐欺等不公正行为,刑责更提高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并科 2 亿元罚金。
综合《中央社》、《自由时报》和《经济日报》报道,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演进,虚拟资产的应用已改变传统金融提供交易服务的方式。金管会参考国际监管趋势,以洗钱防制为基础,纳管 VASP,透过业者自律、增订洗钱防制登记制度,并推动《虚拟资产服务法》立法,採 4 阶段逐步强化监管;为强化防詐法制,也将 VASP 纳入金融阻詐体系,透过同业联防及公私协力合作,建构更完整的阻詐防护网。
**专法 3 大重点 **
根据草案内容,监管架构聚焦 3 大面向:
第一,强化 VASP 监管。 明定虚拟资产业务范围、服务商種類与许可规範,业者须为专营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及资本额须符合一定规範;金融机构经许可后亦可兼营。业者应建立内控与稽核制度、客户资产分离保管、资料保密义务,以及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基準等。
第二,规範稳定币发行。 草案定义稳定币为「表彰与单一或多个法定货币价值连结,以维持价值稳定之虚拟资产」。发行人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且许可前应会商中央银行同意。未经许可擅自发行稳定币者,最高可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 1 亿元以下罚金。
根据草案,发行人应设置与维持十足准备资产,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并与自有财产分离,定期查核;发行人应就稳定币发行与赎回,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资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营运持续性政策;同时须揭露发行说明书、准备资产管理政策、赎回政策及流通在外稳定币余额等。
第三,防止市场不公正行为。 为保障交易人权益、维护交易市场健全性,草案明定,不得就足以重大影响虚拟资产发行或交易的资讯有「虚伪、詐欺、隐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的行为,或是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影响虚拟资产交易价格或供需的操纵行为。
违者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 1,00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罚金。
逐步开放衍生品、稳定币未限定仅银行可发行
金管会副主委陈彦良在院会后记者会上说明,对于虚拟资产衍生性商品,台湾将採「逐步开放」而非一次全面放行。他说,目前社会对虚拟资产的理解仍有限,监管必须审慎推进,不会全面开放,但也不会完全限制创新发展空间。
在稳定币发行方面,陈彦良强调,**并未限定只有银行能发行,**考量风险控管,初期仍以较具资本与风控能力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者为主,后续再依业务性质调整门槛。待母法通过后,子法会进一步细订业务内容、资本额等规範。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黄厚铭表示,相较于原先草案,行政院院会通过版本有两处重要调整:一、发行人应依面额发行及赎回稳定币,且不得拒绝持有人的赎回请求;二、禁止发行人就所发行之稳定币提供利息或收益。
至于海外虚拟资产服务商(如交易所)来台落地,陈彦良表示,政府持「正向、审慎、友好」的态度,会在兼顾金融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前提下,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审查,吸引优质业者落地,同时降低监管灰色地带。
黄厚铭说明,海外幣商监管有 3 大要点:一、审查标准比照国内业者;二、须符合业者所在地国的洗钱防制规範;三、须检视是否配合我国司法机关协助查缉不法行为。
规範交易以线上为主
草案规範交易以线上为主、避免现金交易,陈彦良解释,主要目的是建立可追蹤的交易轨迹,以强化洗钱防制机制,并作为数字支付体系的基础。他强调,国际间对虚拟资产的监管,多是从洗钱防制与支付管理出发,台湾也採取相同方向。
目前台湾以洗钱防制登记制度规管 VASP,截至 3 月,已完成登记的业者共 8 家,其中 5 家经营交易平台、交换、保管及移转等业务;2 家经营交换、移转及保管等业务;另 1 家经营移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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