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拍板《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規範服務商分 7 類並採許可證照制。新法嚴管資產保管,明定穩定幣禁發利息。若涉詐欺,最高重罰 2 億元,宣告台灣加密產業邁入合規時代。
- 本文在2026/4/8更新修改為行政院拍板草案版本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過行政院,懶人包一次看
台灣加密貨幣產業終於迎來清晰監管時代!繼金管會去年公布初步草案後,行政院****已在今年 4 月初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修正草案,將送進立法院審議,目的是健全台灣虛擬資產業務的發展與管理,保障交易人權益,並促進金融科技創新。
相較於 2025 年的版本,行政院拍板的版本在罰則跟管理上都更加嚴格!《加密城市》在閱讀繁複的法條後,整理出 4 大重點,幫助讀者們快速了解,想知道最新完整草案內容,可以看這個《虛擬資產服務法》PDF檔案。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4大重點整理
重點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分類跟牌照申請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明確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分別依其種類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以及發給許可證照(牌照)才能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另外,**新版草案明文規定業者「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落實業界自律。**而傳統金融機構經許可後也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並豁免部分規定。
金管會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分為 7 類:
- **虛擬資產交換商:**經營虛擬資產與新台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或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
- **虛擬資產移轉商:**經營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包含虛擬資產支付之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保管商:**經營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承銷商:**經營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借貸商:**經營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虛擬資產服務

圖源:加密城市製作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懶人包重點整理:虛擬資產服務商類型、許可證照
許可證照(牌照)申請期限
針對業者們最關心的過渡期,行政院版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既有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必須在法案施行後 9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 18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屆期未申請或未過關者,不得繼續經營。
境外幣商落地規範
至於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例如境外加密貨幣交易所等),若要在台灣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並須於台灣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
重點二: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架構
金管會也參考了歐盟MiCA與日本、新加坡等地的法規,對虛擬資產服務商提出嚴謹的規範,《加密城市》整理以下重點:
負債總額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但金融機構兼營者不在此限,前述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內部控制與行政罰鍰
服務商應建立內控制度與資安規範。若內部控制不佳、未依法申報財報或未落實上下架審查,將面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客戶資產保管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客戶資產包括客戶之虛擬資產、法定貨幣及其他資產。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其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破產時,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註)。除客戶指示、依法抵銷費用債務或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動用客戶資產。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不得與客戶約定移轉。不得與自有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註:**破產財團的意思是公司於破產程序終結前擁有的一切資產,包含動產、不動產、財產請求權等等,都屬於破產財團。
客戶法定貨幣存款專戶
虛擬資產服務商得經客戶同意,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留存於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並應將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虛擬資產保管商之對帳規定。
定期審查報告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白皮書),若虛擬資產未有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與公告之發行說明文書者,原則上虛擬資產交換商不得提供該虛擬資產之交換服務。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虛擬資產,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不得提供涉及該虛擬資產之交易平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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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三:穩定幣在台發行規範
如果業者想要在台灣境內發行穩定幣,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主管機關會洽商央行意見。行政院版對穩定幣增加了非常嚴格的紅線:
- **禁發利息與收益:**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且必須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美國現行的穩定幣規範《天才法案》也有這項規定。
- **準備金規範與央行開罰:**發行人應維持足額準備資產並獨立存放。若準備金不足,中央銀行將就不足部分按最低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作為處罰。
重點四:8大罰則規範,重罰詐欺、操縱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在制裁詐欺、操縱市場等行為罰則極重,行政院版更大幅增加了實務追訴機制:
- **詐欺或操縱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自首與自白減刑:**針對詐欺或操縱,若犯罪者自首或偵查中自白,並於 6 個月內賠償被害人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方便檢調向上溯源。
- **未經許可營業或發穩定幣:**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 **違法動用客戶資產:**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併罰機制:**若受僱人犯下未經許可經營或違法動用資產等罪,除了罰人,公司(法人)也會被科以同等的高額罰金,如最高 1 億或 5,000 萬。
- **易服勞役加重:**罰金達 5,000 萬以上者,易服勞役期限提高為 2 年以下;達 1 億元以上者,提高為 3 年以下。
- **犯罪所得沒收:**明定犯罪所得若屬行為人或第三方取得,除發還被害人外,應予以沒收。
- **虛偽隱匿與名稱誤用:**申請不實、不交報告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40 萬以下罰金;非服務商使用類似名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20 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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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爭議:能否兼顧保護+創新?
金管會表示,鑑於美國、歐盟、日本、韓國、香港等地陸續頒布虛擬資產相關法規,國際上針對虛擬資產監管的看法已逐漸形成共識,基於健全台灣虛擬資產業務發展、保障投資人與兼顧金融科技創新,因此設立專法有其必要。
這份《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歷經修正後終於由行政院正式通過。目前業界也正在熱議中,有正面觀點認為法規出爐有助於產業健全,但反面觀點認為規定極度嚴格,可能會扼殺新創。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版這次也特別增設了「創新實驗」與「國際合作」專條,明定業者可以申請創新實驗(監理沙盒),並授權主管機關進行跨境資訊交換。
整體而言,《虛擬資產服務法》的誕生,代表台灣加密貨幣產業正式從西部拓荒時期走向完善監管的合規時代,而業者也勢必迎來不得不面對的陣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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