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起利用虛擬貨幣非法交易外匯的案件,趙東團隊是第一個案件

**吳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了8個懲治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院負責人表示,此次公佈的案件主要針對跨境非法外匯交易案件。 針對以Vitual Money為媒介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院負責人指出,在我國,Vitual Money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相關經營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

該負責人指出,越來越多的非法外匯交易犯罪正在通過Vitual Money交易交易所進行。 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以虛擬貨幣為兌換媒介,間接兌換外匯、人民幣貨幣價值,是非法外匯交易鏈條中的重要一環,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指導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犯罪事實的收集、審查和判斷,必須熟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技術特點,以利於辦案品質和效率。

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定了兩起案件。 一是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為由,將尤、趙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工作的事實移送起訴。 檢察院整理了趙某團夥聊天記錄中與外幣兌換有關的交易記錄309條,共計4385萬余元。 趙氏團夥形成了長期連續的固定格局:在國外收取外幣迪拉姆,將人民幣轉入對方指定的境內收款帳戶,然後用迪拉姆買USD,再賣USD得到人民幣。 上述行為表面上是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但實質上是以USD為媒介,實現外幣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兌換,屬於非法外匯交易,構成非法經營罪。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尤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30萬元,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5萬元,周某凱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石某等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2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以上2.5萬元。 宣判后,肖某某某提起上訴。 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湖區檢察院在查閱提取的手機聊天記錄時發現,趙某團夥也有利用Vitual Money提供外匯服務的證據,涉嫌非法外匯交易。 為了查明這部分事實,檢察機關在趙某團夥的聊天記錄中梳理了309條與外幣兌換有關的交易記錄,發現每條記錄都包含交易成功的確認書,包括境內收款帳戶、交易次數、交易總額、購貨匯率等資訊,共計4385萬元。 為進一步核實上述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檢察院重點補充下列證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自查:(1)獲取15筆交易記錄中涉及的境內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在金額、時間上可與聊天記錄中的交易數據相互印證。 (二)對15筆交易收款人進行詢問記錄,確認15筆托收記錄均為外國人支付的外貿相關費用。 (3)在訊問趙某及其團夥成員時,犯罪嫌疑人承認趙某等人收受現金,向對方提供的國內帳戶支付人民幣,並用迪拉姆購買USD,同時讓國內團夥非法出售USD換取人民幣。 (4)對查獲的電腦、手機等電子數據載體進行針對性調查,確定犯罪團夥控制的虛擬錢錢包位址,然後將虛擬錢錢包的交易記錄與銀行帳戶流向進行比對,找出趙某犯罪團夥“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的資金流轉環節。 2022年2月11日,西湖區檢察院以肖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補充了趙某、趙某、周某凱非法交易外匯的犯罪事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出,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行為人以Vitual Money為媒介,通過提供跨境兌換和支付服務,從匯率差額中牟利,即利用Vitual Money的特殊屬性規避國家外匯監管,通過變相買賣外匯的“外匯-虛擬貨幣-人民幣”兌換實現外匯和人民幣價值的兌換,依法追究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起案件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陳某國(另案辦理)、郭某釗等人設立“TW711平臺”“玉素平臺”等網站,通過Vitual MoneyUSD為客戶提供外幣、人民幣兌換服務。 在上述網站的業務部分下訂單后,例如儲值和付款,兌換貨幣客戶將外幣支付到網站上指定的海外帳戶。 范某為以上述外幣在境外購買USD后,通過非法管道出售獲取人民幣,然後按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境內第三方支付平台帳戶支付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賺取匯率差額和服務費。 上述網站非法兌換2.2億余元。 其中,范某偉通過操作詹某祥、梁某專等人提供的Vitual Money交易平台帳戶和人民幣銀行帳戶,從陳某國獲得600多萬USD幣,兌換4000多萬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出,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以兌換虛擬貨幣為媒介提供協助的,是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在我國,Vitual Money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以Vitual Money為媒介説明他人間接實現本幣與外幣的非法兌換,是非法外匯交易犯罪鏈條中的重要環節,應依法懲處。 提供虛擬貨幣的人與非法提前買賣外匯的人串通,或者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但仍以虛擬貨幣等方式為其提供實質性協助將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的,構成非法經營共同犯罪。 虛擬貨幣交易服務面向非法買賣外匯,但對其説明的犯罪行為僅有大致瞭解,並未具體認識到協助非法外匯交易罪有助於追究信息網路犯罪犯罪的刑事責任。

查看原文
此頁面可能包含第三方內容,僅供參考(非陳述或保證),不應被視為 Gate 認可其觀點表述,也不得被視為財務或專業建議。詳見聲明
  • 讚賞
  • 留言
  • 轉發
  • 分享
留言
0/400
暫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