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新規則解讀:比特幣/乙太坊現貨ETF即將獲批?

編譯者:博客文章,白鷺休息室

12月22日,證監會官方網站刊發《關於證監會認可基金涉及虛擬資產的通函》,取代2022年10月31日發出的《虛擬資產期貨ETF通函》。 **

同時指出,對於允許在持牌交易平臺上交易的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坊),持牌機構可以發行和管理相應的現貨ETF,並在持牌交易平臺或認可金融機構以實物和現金認購和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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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全文彙編:

本通函載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考慮認可涉及虛擬資產的投資基金1時須符合的規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及105條,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基金(獲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的資產凈值超過10%。

本通函取代2022年10月31日的《虛擬資產期貨ETF通函》。

背景

在全球範圍內,虛擬資產(VA)格局一直在迅速發展。 散戶和專業投資者現在可以獲得更廣泛和更多的投資產品,以提供增值敞口,包括與主要海外市場的增值風險挂鉤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這些產品越來越受歡迎。 香港對這些產品的需求也有所增加。

鑒於這些發展,證監會引入了一項制度,容許向香港公眾銷售某些虛擬資產服務產品,但須遵守適當的投資者保障措施。 例如,2022年10月,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開始接受主要通過期貨合約獲得虛擬資產敞口的ETF申請。 證監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發牌制度亦於2023年6月生效,使香港投資者可直接獲得大額現貨加值稅,但須符合若干資格要求和健全的投資者保障措施。

本通函訂明,證監會認可基金須(i)直接投資於香港公眾可於證監會持牌增值稅進行交易的同一現貨虛擬資產代幣;及/或(ii)透過在傳統受規管期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其他交易所買賣產品,間接投資於該等虛擬資產。

證監會對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規定

獲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應遵守證監會《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手冊》、《投資相連擔保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中“總括原則”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適用規定。 並且;

應符合下列所列額外規定,以及《關於仲介人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告》(《聯合通告》)中的規定。

管理公司

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管理公司應具備(i)良好的監管往績及(ii)最少一名具備管理虛擬資產或相關產品相關經驗的合資格員工。

獲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的管理公司須受發牌處施加的額外條款及條件(如適用)規限。

符合條件的虛擬資產

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只應(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香港公眾可在香港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上交易的虛擬資產代幣。

投資策略

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可根據以下要求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合資格的虛擬資產代幣。

就虛擬資產期貨而言,只允許在傳統受監管期貨交易所交易的虛擬資產期貨,但管理公司必須證明(i)相關虛擬資產期貨有足夠的流動性,以及(ii)相關虛擬資產期貨的滾動成本是可控的,以及如何管理這些滾動成本。

透過其他交易所買賣產品間接接觸合資格虛擬資產須遵守《服務守則》的適用規定及證監會可能施加的其他規定。

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不應在基金層面對虛擬資產進行槓桿投資。

對於主要採用期貨投資策略的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需要主動投資策略來實現投資組合的靈活性(例如分散多個到期日的期貨頭寸)、展期策略和應對任何市場干擾。

現貨交易和直接收購虛擬資產

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即期虛擬資產交易及收購,須透過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或認可金融機構(或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進行,並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監管規定。 特別是:

(a) 就現金認購及贖回而言,預期證監會認可的現貨虛擬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將透過證監會發牌的增值交易平臺(平臺內或平臺外)收購及出售現貨增值交易;及

(b) 就實物認購而言,參與交易商須將本地或海外持有的現貨虛擬資產轉移至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或認可機構(或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託管的證監會認可現貨虛擬資產ETF。 這個過程與實物救贖相反。

獲證監會認可的現貨虛擬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可以實物及現金認購及贖回。

就投資於現貨虛擬資產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而言,其負責人應為(i)證監會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及(ii)受發牌署施加的附加條款及條件(如適用)約束。

監護權

獲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的受託人/託管人只應將其虛擬資產託管職能(如適用)委託給(i)證監會發牌的增值服務終端客戶,或(ii)符合金管局不時發出的虛擬資產託管標準的認可機構(或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

受託人/託管人及任何負責保管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所持有的虛擬資產股份的受讓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a) 應確保深富控股的自有資產與為其他客戶持有的資產分開存放;

(b) 大部分虛擬資產應儲存在冷錢包中。 熱錢包中存儲的VA持有量和持有期限應最小化,以便認購和贖回;

(c) 確保助記詞和私鑰安全地儲存在香港,(ii) 嚴格限於獲授權人士,(iii) 足以抵禦猜測(例如以不確定的方式生成)或串通(通過多重簽名和秘密密鑰分片等措施),以及 (iv) 適當的備份以減輕任何個人的風險。

評分

就現貨虛擬資產的估值而言,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管理公司應使用基於主要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虛擬資產交易量的指數化方法(即由信譽良好的供應商發佈的基準指數,反映相關現貨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重要份額)。

服務提供者

基金經理應確認所有所需服務供應商(例如基金經理、個人董事、莊家及指數供應商)均具備足夠的能力,隨時為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提供支援。

披露和投資者教育

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銷售檔(包括產品摘要)應披露投資限額及與虛擬資產風險相關的主要風險。

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KFS應預先披露投資目標及與虛擬資產敞口相關的主要風險,例如:

(a) 現貨VA的價格風險、託管風險、網路安全風險和分叉風險;

及 (b) 虛擬資產期貨投資的潛在重大滾動成本及操作風險(例如孖展風險及與關聯方執法措施有關的風險)。

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的管理公司須在產品推出前,按照《證券交易守則》的現行規定進行投資者教育。

分佈

請參閱聯合通函中有關仲介人及證監會認可虛擬資產基金分配的規定。

其他

在履行其職能時,證監會可考慮引入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額外規定或條件。

申請及預先諮詢

除第29段另有規定外,上述規定不適用於認可司法管轄區的計劃(包括可轉讓證券計劃基金)及基金互認計劃。

(i)擁有或打算擁有超過其資產凈值10%的虛擬資產敞口並希望尋求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或(ii)現有證監會認可基金擬收購其資產凈值10%以上10%的現有基金,須事先獲得證監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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