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FA 分析師: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數位錢包規則提案存在問題

ForesightNews

「CFPB 在無需確定消費者面臨的具體風險的情況下,就試圖對數位支付應用市場行使監管權,這表明該機構的監管方法存在根本性缺陷。 」

**撰寫:**Jack Solowey

編譯:TaxDAO

當您使用受到政府監管的產品時,您可能會認為監管對於該產品或其行業的順利運作是必要的。然而,當監管機構在產品按預期運作多年後才首次提出特別監管時,您可能會忍不住問:「為什麼還需要監管?」

當談到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 提議將流行的支付應用程式(如Apple Pay、Google Pay、PayPal、Venmo 和Cash App)納入監管系統時,CFPB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應用程式相當受歡迎-CFPB 僅將成功視為更嚴格監督的理由。

數位支付應用市場並不迫切需要監管機構來拯救消費者,而CFPB 提議的規則提供了一個即時展示,表明監管機構將如何毫不猶豫地「修復」某些問題,即使在——也許,尤其是在——正如老話所說的「它沒有壞」的情況下。

本月,CFPB 提議將主要數位消費支付應用程式指定為消費金融服務市場的「較大參與者”,將其置於機構監管之下。 《多德- 弗蘭克法案》賦予CFPB 監管這些較大參與者的權力,這意味著CFPB 除了有能力對違反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外,還可以主動監控和檢查這些特定的企業。

擬議規則提出:所涵蓋的數位支付應用程式將面臨一系列潛在的CFPB 監管活動,包括記錄請求、監管會議、記錄審查以及合規性評估、報告和評級的現場檢查。這些檢查檢查平均需要大約八到十週的時間。

當一家企業試圖完成工作時,所有這些亂七八糟的事情都會讓人想起荷馬·辛普森(動畫《辛普森家庭》中的人物)監督工程師團隊的情景:

荷馬:「你們在工作嗎?」

工程師們:「是的,先生。」

荷馬:「你們能更努力一點嗎?」

根據該提案,究竟誰會受到CFPB 的監管?擬議的規則將涵蓋「通用數位消費者支付」應用程式(包括資金轉帳和數位錢包應用程式)的提供商,這些應用程式滿足交易量(每年500 萬筆交易)和公司規模(不屬於法律規定中的小型企業)的要求。該提案包含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外條款,包括僅促進特定商品或服務(即非一般用途)支付的應用程式的豁免,以及透過這些市場自有平台與市場進行交易的豁免。

該提案提到「數位錢包」,引發的另一個問題是,加密貨幣轉帳和錢包是否在範圍內。答案是:「也許在。」

根據CFPB 的說法,涵蓋的資金轉移包括加密轉賬,因此該規則可能涵蓋用於這些目的的託管加密錢包( 服務提供者控制存取用戶資金的私鑰)。然而,擬議的規則不包括購買或交易加密貨幣,因為它不包括一種形式的資金交換另一種形式的資金,也不包括購買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受監管的證券和商品。 (SEC 和CFTC 對加密貨幣的管轄權的懸而未決的問題,造成了無益的監管模糊。)

擬議規則對自託管加密錢包(用戶控制自己的私鑰)的應用可能取決於解釋性問題(包括與「錢包功能」定義相關的問題),這些可能會給機構留下將某些自託管錢包納入監管範圍的空間。 (如果CFPB 走這條路,這將是讓核心加密技術置於構思拙劣的監管之下的又一個例子。)

當談到CFPB 提出該提案的理由時,反常的是,正是表明數位支付應用市場根本沒有崩潰的數據,卻被CFPB 引用為對市場進行特殊監管的依據。 「CFPB 提議對非銀行受保人進行監管,這些是該市場的較大參與者,因為該市場對消費者的日常金融生活具有巨大且日益重要的意義。」另一種說法是,僅僅滿足消費者需求就需要更嚴格的審查。

這些應用程式有多受歡迎?根據CFPB 本身的數據,76% 的美國人使用過四大主要支付應用程式之一;61% 的低收入消費者表示使用支付應用程式;商家對支付應用程式的接受程度「隨著企業尋求讓消費者盡可能輕鬆地透過他們喜歡的付款方式進行購買而迅速擴大」 ;年輕用戶的採用可能會推動進一步的成長。

單獨的調查數據往往支持這樣一種觀點,即消費者對這些應用程式的正面評價與其所揭露的偏好相符。根據Morning Consult 2017 年的調查數據,相當多的美國成年人對各種數位支付應用程式非常滿意或有些滿意,包括Venmo(71%)、Apple Pay(82%)、Google Wallet(79%)和PayPal (91%)。最近,有些人甚至試圖將Apple Pay 定義為讓支付「太容易」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利益。

CFPB 的提議並不是監管機構尋求在一個支離破碎、無法無天的行業中構建亟需的秩序的例子,而是一個機構在已經受到監管的領域提高合規要求的例子。例如,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透過任何技術提供的消費者支付服務)已經受到CFPB 權力的約束,以強制禁止不公平、欺騙或濫用行為。此外,CFPB 已經有權監督相關金融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發布命令,確定提供者對消費者構成風險,但該機構在提案中未能以任何令人信服的方式做到這一點。

CFPB 在無需確定消費者面臨的具體風險的情況下,就試圖對數位支付應用市場行使監管權,這表明該機構的監管方法存在根本性缺陷。

就數位支付應用程式而言,所提出的監管制度並不是針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市場的失敗,而是針對市場的成功。就此,我們不禁要問:還有哪些消費者認為理所當然的監管制度最初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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